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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考试安检须知
日期: 2023-12-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1、本须知所指的考试违规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和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务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无线电作弊器材、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管制器具等。

本须知所指的“智能安检门”,是指区别于常规金属探测门,可对特定外形和功能的物品如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等通讯工具进行有针对性识别定位的门式安检装置。

2、考生进入考场时,须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安检工作,不得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安检工作将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全程录像备查。。

3、考生在接受安检前须主动配合采取措施,自行消除随身携带物品对检查效果的影响。

4、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时,应保持合理通过速度,一次一人依次通过。

5、 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未提示报警的,前一名考生须完全走出门外后,后一名考生方可进入。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提示报警的,后一名考生需等待警报停止后再行进入。

6、安检过程中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疑似作弊器材或可用于实施作弊的物品应按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进行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交由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妥善处置。

7、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残疾合理便利的考生,应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

8、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金属牙具、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应要求考生事先开具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出具的审核材料,并由考点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9、对于已经通过安检并入场的考生,离开考点(考场)后,再次进入时应重新进行安检。

10、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安检及离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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